2020年2月28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簡稱CAS)對中國遊泳運動員孫楊作出禁賽八年的裁決,這一決定在全球體育界引發巨大震動。該案不僅關乎一名頂尖運動員的職業生涯,更牽扯出反興奮劑程序中的法律爭議、運動員權利保護以及國際體育仲裁的諸多細節。
事件背景與程序問題
2018年9月,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的三名工作人員前往孫楊住處進行賽外興奮劑檢查。孫楊方麵對檢查人員的資質提出質疑,認為血檢官和尿檢官缺乏有效授權文件,最終拒絕完成檢查,並毀壞了血液樣本瓶。
國際泳聯(FINA)起初認定孫楊未違反反興奮劑規則,但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不滿該裁決,向CAS提出上訴。CAS的審理核心在於:孫楊拒絕提供樣本的行為是否構成違規,以及其辯護理由是否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1. 檢查人員的資質問題
孫楊團隊主張,根據ISTI(國際檢測與調查標準),樣本采集人員必須出示官方授權文件,以證明其合法身份。IDTM的檢查人員中,隻有主檢官持有授權文件,血檢官和尿檢官僅出示了身份證件。孫楊方麵認為,這不符合ISTI的規定,因此其拒絕接受檢查是合理的。
然而,WADA方麵指出,ISTI並未要求每個檢查人員都必須持有獨立授權文件,主檢官持有授權文件即代表整個檢查團隊的合法性。此外,WADA還提供證據稱,IDTM長期采用同樣的授權方式,且此前孫楊曾多次接受類似形式的檢查而未提出異議。
2. 運動員的合規義務
CAS仲裁小組認為,即使運動員對檢查程序有疑慮,也應先提供樣本,再通過正式程序提出抗議。ISTI規則明確規定,運動員無故拒絕或未能提供樣本將構成違規。孫楊的行為被視為單方麵中斷檢查程序,而非通過合規途徑解決問題。
仲裁報告指出,孫楊在未得到官方確認的情況下,依賴隊醫和個人律師的判斷,最終采取了極端措施,破壞了樣本。這一行為被認定為“魯莽”且具有重大過失。
3. 程序正當性與仲裁公正性
孫楊團隊在CAS聽證會上對仲裁小組的組成提出質疑,認為小組主席弗朗科·弗拉蒂尼曾發表過針對中國的種族歧視言論,因此可能存在偏見。然而,CAS駁回了這一質疑,認為弗拉蒂尼的言論屬個人社交媒體行為,與仲裁公正性無直接關聯。
此外,孫楊方麵還指出,WADA在上訴程序中的某些證據未被充分質證,但CAS認為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並未出現重大瑕疵。
裁決結果與後續影響
CAS最終裁定孫楊違反《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第2.5條(幹擾興奮劑控製程序),並鑒於其曾於2014年因誤服藥物遭到禁賽,此次構成第二次違規,故按照規則處以八年禁賽。這一裁決幾乎意味著孫楊運動生涯的終結。
2021年,孫楊團隊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成功以仲裁小組主席存在偏見為由,使CAS裁決被撤銷並發回重審。2022年,CAS重新組成仲裁小組審理此案,最終將禁賽期縮短至四年三個月,但仍維持違規認定。
啟示與反思
孫楊案揭示了國際體育仲裁中的幾個關鍵問題:
1. **運動員對規則的理解與遵守**:即使對程序有合理懷疑,運動員也應在提供樣本的前提下通過正式渠道申訴,而非單方麵采取行動。
2. **反興奮劑機構的授權規範**:IDTM的授權方式是否存在模糊地帶,以及是否需要更加明確的規定,值得進一步探討。
3. **仲裁的公正性與透明度**:仲裁員的背景、言論是否應成為質疑裁決的理由,以及如何保障仲裁程序的絕對中立,仍是國際體育仲裁中的爭議點。
孫楊案已成為國際體育法領域的標誌性案例,其法律爭議與細節將對未來的反興奮劑工作及體育仲裁產生深遠影響。